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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申報指南 | |
發布時間:2023-03-03 08:19:57 | 瀏覽次數: | |
歷年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申報 2017年0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啟動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工作。關于印發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農經〔2017〕1451號 2018年12月 印發《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改農經規〔2018〕1484號 2019年2月,七部門印發首批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名單(100個) 2020年9月, 關于印發第二批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名單的通知 發改農經〔2020〕1360號 (100個) 2021年3月, 關于印發第三批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名單的通知 發改農經〔2021〕250號 2021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發改農經規〔2021〕397號?2021年3月23日印發) 中央預算內投資采取定額方式,分兩年安排,單個示范園建設項目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總規模不超過4000萬元。其中,第一年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第二年安排與否、安排規模將視第一年項目建設成效、相關評價指標完成情況,通過指標動態監測和綜合打分等方式,按照獎優懲劣的原則統籌確定。 2021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三批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認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辦農經〔2021〕900號 2022年11月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政策環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意見 發改投資〔2022〕1652號 2022年12月 “十四五”擴大內需戰略實施方案 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 申報服務 1.主管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有關部門 2.申報主體 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原則上由縣級政府申報創建,對隸屬于地市級政府的項目應由地市級政府申報創建, 3.激勵政策 根據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央預算內投資采取定額方式,分兩年安排。單個示范圍建設項目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總規模不超過4000萬元。其中,第一年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第二年安排與否、安排規模將視第一年項目建設成效、相關評價指標完成情況,通過指標動態監測和綜合打分等方式,按照獎優懲劣的原則統籌確定。 4. 申報類型 以農業內部融合、產業鏈延伸、功能拓展、新技術滲透、產城融合、多業態復合這六種類型為主。 5.項目要求 原則上縣(市)級政府是擬創建示范園的申報主體,對隸屬于地市級政府的區域由地市級政府申報創建。申報創建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1)高度重視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工作,已成立由本級政府主要領導掛帥的領導小組,并明確具體的示范園管理機構: (2)具備較好的產業融合發展基礎或特色產業優勢,且建設示范園的意愿明確; (3)示范園發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確,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水平領先,產業特色鮮明、融合模式新穎,配套設施完善、組織管理高效,利益聯結緊密,對區域內農民有較強的增收帶動效,具有較強的示范、引導和帶動作用; (4)各省(區、市)根據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細化確定的具體創建條件。 各省(區、市)應嚴格按照名額要求申報本地區示范園創建單位。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總產值超過 5000億元的省(區)每年創建數量不超過5個(含上年未通過認定但保留創建資格的示范園,下同),其他省(區)不超過 3個,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不超過2個,計劃單列市不超過1個。各地區申報創建單位應適度向貧困縣、“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傾斜。 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試點示范縣創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 6.申報程序 (1)示范園所隸屬的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政府根據本省(區、市)創建條件,組織示范園創建牽頭單位編制示范園創建方案,并由縣級或地市政府審定后,向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創建申請; (2)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創建方案進行評宙,按照競爭性選拔原則和本省區示范園控制數量,擇優確定示范園名單,并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門: (3)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匯總宙核后公布創建名單。 7、申報示范園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1)編寫示范園創建申報書 (2)編寫示范園實施方案 (3)其他佐證資料匯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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